为全面贯彻落实《上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推进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衔接的意见》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推动本市建立完善知识产权鉴定工作体系,加强对知识产权鉴定机构的管理,深化知识产权管理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在鉴定工作中的合作,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建立知识产权鉴定工作机制
(一)知识产权鉴定的内涵。本暂行办法所称知识产权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并通过必要的检测、化验、分析手段,对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二)知识产权鉴定的应用。知识产权鉴定主要用于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各类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中,协助办案人员查明技术事实、明晰专业性技术问题。知识产权鉴定意见经查证属实,程序合法,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三)本市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鉴定工作机制。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版权局共同构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信息共享机制,每年定期开展情况通报和信息交流;共同构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会商协调机制,研究知识产权鉴定工作面临的重大问题;共同构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指导机制,加强对行业自律组织和知识产权鉴定机构的专业指导,推进知识产权鉴定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发展。
二、建立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名录制度
(四)本市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名录库。坚持公平公正、应纳尽纳原则,对于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鉴定机构,纳入上海市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名录库。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名录中鉴定机构配合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版权局及下级办案机关(以下简称“办案机关”),为行政保护、刑事保护、民事审判提供专业技术支撑。
(五)知识产权鉴定机构纳入名录库的程序。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由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版权局共同确认后,纳入名录库。
(六)知识产权鉴定机构纳入名录库的条件。鉴定机构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知识产权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执业场所;
2.有按照国家规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资质认定(包括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3.具有三名以上专职或兼职鉴定人。
具有为办案机关提供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经验,或者在先导、新兴产业领域开展鉴定业务的优先考虑。
(七)知识产权鉴定机构移除名录库的程序。名录库中的鉴定机构出现应当移除的情形时,由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版权局共同确认,并根据行业自律组织的核实调查情况作出决定。
(八)知识产权鉴定机构移除名录库的情形。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从名录库中移除:
1.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2.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从而纳入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名录库的;
3.违反规定收取财物,严重违反鉴定职业道德的;
4.经办案机关依法通知,无法定情形拒绝出庭作证或不配合调查的。
(九)办案机关委托鉴定机构的程序。办案机关办案过程中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选择鉴定机构,并向鉴定机构出具鉴定委托书。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可以申请知识产权鉴定,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机构,并由人民法院委托;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确定鉴定机构并委托。
当事人在行政裁决中申请知识产权鉴定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十)知识产权鉴定在仲裁调解中的运用。仲裁调解组织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中,需要运用知识产权鉴定协助查明案件技术事实的,可以参照前述办案机关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名录库共享互认。做好向国家层面遴选推荐鉴定机构工作。加强跨区域合作交流,探索与长三角地区省市名录库共享共用互认机制,推动知识产权鉴定机构“走出去”和“引进来”。
三、建立知识产权鉴定行业自律组织
(十二)本市成立知识产权鉴定专业委员会。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联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版权局在上海市知识产权研究会下推动成立上海市知识产权鉴定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专委会”)。鉴定专委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着力健全贯彻标准体系、搭建行业发展平台、强化行业自律管理,促进行业规范快速发展。
(十三)知识产权鉴定专业委员会的职责。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联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版权局指导鉴定专委会吸收知识产权鉴定机构成为会员单位,开展如下日常工作:
1.协调沟通有关部门与会员之间的联系,研究、反映鉴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会员加强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等的自律管理;
2.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知识产权鉴定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提升知识产权鉴定社会知晓度和公信力,推动行业高质量高层次发展;
3.配合做好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名录库的日常维护工作;建立健全对疑难、复杂案件的专家咨询机制;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鉴定标准体系,推动出台知识产权鉴定相关地方标准、团体标准;
4.开展知识产权相关理论培训和知识产权鉴定执业技能培训,定期组织典型案例研讨和经验交流;
5.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处理对知识产权鉴定执业活动的投诉;开展知识产权鉴定文书质量评查工作,推动鉴定活动各环节全过程留痕。
知识产权鉴定专业委员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处分规则等,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相抵触。
(十四)本市建立知识产权鉴定专家咨询制度。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联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版权局指导鉴定专委会设立知识产权鉴定专家组,专家组由相关专业领域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熟悉知识产权鉴定业务,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的人员组成。
对于特别疑难、复杂、特殊的技术问题以及有较大争议的鉴定案件,办案机关可以委托专家组提供专家咨询意见。
(十五)本市建立知识产权鉴定机构情况通报机制。鉴定专委会应定期将本市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执业情况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版权局通报。
鉴定专委会应及时向办案机关通报反馈鉴定文书质量评查情况,鉴定机构、鉴定人被举报投诉处理结果以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情况。办案机关也可以将鉴定机构、鉴定人出庭作证情况,案件办结质量、鉴定意见采信等情况向鉴定专委会反馈。
(十六)本市建立对知识产权鉴定机构的投诉处理机制。个人或单位认为鉴定机构、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可以向鉴定专委会投诉,鉴定专委会应及时受理并将核查情况答复投诉人。鉴定专委会发现鉴定机构存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应及时报告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鉴定机构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适用本暂行办法。本暂行办法自2023年1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