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四十一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录音录像制作者可以申请登记上述全部权利或部分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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