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13日,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发布了人工智能(AI)辅助发明指南(Inventorship Guidance for AI-Assisted Inventions),该指南将为USPTO利益相关者和工作人员(包括复审和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等)提供明确的信息,说明USPTO将如何分析发明权的问题,包括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创新过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该指南指出,虽然AI辅助发明并非不可申请专利,但发明权应侧重于人类的贡献,因为专利的功能是激励和奖励人类的聪明才智。自然人对发明做出重大贡献的发明可以申请专利保护,该指南提供了确定自然人贡献的程序。最后,指南讨论了这些程序对专利实践其他方面的影响,USPTO正在就AI辅助发明的发明人指南征求公众意见。
1. 在美国专利和专利申请中指定的发明人和共同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
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推而广之,任何共同发明人也必须是自然人。因此,在申请数据表(37 CFR 1.76)、发明人宣誓或声明(37 CFR 1.63)或替代声明补充表(37 CFR 1.64)中将机器命名为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的专利申请,将被USPTO视为发明人身份不当。虽然AI可能不会在专利或专利申请中被指定为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但AI系统与其他工具一样,可能会实施一些行为,而这些行为如果由人类实施,则构成美国法律规定的发明人身份。这表明,针对AI围绕“发明人身份”的判决并不是对AI当前或未来状态的限制,而是法律上明确将美国专利和专利申请中的发明人身份限制为自然人。
2. AI辅助发明并不会因发明人身份不当而不授予专利权。
虽然AI系统和其他非自然人不能在专利申请或专利中被列为发明人,但如果自然人对所要求的发明做出了重要贡献,自然人使用AI系统并不排除其作为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的资格。AI辅助发明的专利申请和专利必须将对发明做出重大贡献的自然人列为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此外,即使AI系统可能在所称发明的创造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不得将非自然人的任何实体列为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这一立场得到了专利法规、法院判决和众多政策考虑的支持。
3. AI辅助发明中指定发明人姓名。
确定发明人的门槛问题是谁对发明的构思做出了贡献。在不是由一个人构思整个发明的情况下(如共同发明),法院认为共同构思发明的人也是发明人,在这种情况下专利申请(含AI辅助发明)中的每一位署名发明人必须对其主张的发明做出了重大贡献。
主要考虑的指导原则包括:
(1)自然人在创造AI辅助发明时使用AI系统并不否定其作为发明人的贡献。如果自然人对AI辅助发明有重大贡献,则可将其列为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
(2)仅认识到一个问题或有一个总体目标及研究计划并没有达到构思的水平。仅向AI系统提出一个问题的自然人不应列为合适的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若针对特定问题构建提示,以从AI系统中输出特定解决方案的方式,可以表明其做出了重大贡献。
(3)仅将发明付诸实践并不是达到发明水平的重大贡献。一个自然人仅仅将AI系统的产出进行识别和鉴定,特别是产出的特性和效用对普通技术人员显而易见时,并不能作为发明人。在某些情况下利用AI系统的输出进行成功实验,且可以证明对发明做出的重大贡献,也可能作为合适的发明人。
(4)若自然人开发的重要构件,正是发明所必须的来源,那么即使自然人没有出席或参与发明构思的每项活动,也可以认为该自然人对发明的构思做出了重大贡献。在某些情况下,针对特定问题设计、构建或训练AI系统以得出特定解决方案的自然人可能是发明人,在这种情况下,AI系统的设计、构建或训练是对AI系统创造的发明做出的重大贡献。
(5)对AI系统维持“智力支配”本身并不能使一个人成为通过使用该AI系统创造的任何发明的发明人。即一个人仅仅拥有或监督用于创造发明的AI系统,而没有对发明的构思做出重大贡献,并不能使其成为发明人。
中文来源: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信息 免责申明 本平台所发布的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公开资料和网友投稿,本站仅作交流平台,用于网络分享,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不为其版权负责。如涉及版权或其他权益问题,请及时联系告知,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联系方式:021-5465 0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