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决策部署,持续提升我区现代设施农业发展水平,着力推进都市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细则》(沪农委规〔2023〕17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规划引领,突出重点。以农业产业和现代设施农业片区规划为依据,科学谋划布局,发展匹配大都市乡村特色、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和符合绿色生态发展的优势产业,建设一批高科技、高品质、高附加值的现代农业产业集群和生产基地。
(二)资源统筹,产业融合。围绕设施农业、智慧农业、品牌农业建设,聚焦优势资源和产业特色,以区域主导产业为平台,强化农业招商,全面提升都市农业设施装备水平,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农业全产业链建设。
(三)科学评估,强化管理。强化前期评估论证,确保项目立项的科学性、合理性,体现公平和效益,规范项目实施,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四)监督考核,注重绩效。建立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制度,注重结果导向,加强责任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职责分工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项目库建设、组织项目评审、审批、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等工作,对项目建设计划进行备案,依法依规实施信息公开等。
区财政局负责本区补助资金的预算审核及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各镇)负责项目意向申报、配套资金的筹措和使用、实施推进、项目建设管理、财政性资产管理与设施管护等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是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的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对项目申报材料、验收资料和档案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协助管理部门跟踪项目绩效。
第二章 支持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支持对象
支持对象主要包括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
申报项目主体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1)在本市注册登记且合规运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且在近三年内无不良诚信纪录行为;(2)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持续经营管理能力;(3)财务管理规范,申报主体净资产原则上不低于项目财政补助申请额的50%。
对符合支持范围、具有示范引领的项目,虽暂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申报主体,在属地政府对项目建设单位自筹资金和项目运营管理能力提交书面推荐材料(盖属地政府公章)的情况下,可适当放宽相关要求。
第五条 支持范围
围绕推进农业生产规模化经营、提升设施农业高效生产能力,支持畜禽渔业、区域特色农产品、花卉等领域现代化设施农业生产基地的设施设备建设与提升。
围绕延伸农业产业链、提升农业价值链,支持农产品加工、冷藏保鲜、仓储冷链、农产品流通和集采集配等设施设备建设,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景区(点)的公益性、基础性设施设备建设以及粮食烘干、农机库房等社会化服务能力建设。
围绕强化农业科技支撑、提升技术装备创新水平,支持农业种业研发中心、种质资源保护库(场、圃)、农作物制(繁)种基地和种畜禽、水产良种生产等设施设备建设,农业农村数字化、智能化设施设备建设等。
征地补偿等项目前期费用,以及发放人员工资、奖金,业务招待,购买非生产用交通工具,兴建楼堂馆所等与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无关的支出内容不予支持。已获得乡村振兴专项资金支持的建设内容不得重复支持。设施菜田项目建设内容和支持标准等,按照《关于印发上海市设施菜田项目建设管理细则的通知》(沪农委规〔2022〕9号)执行。已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的农机装备应按“上海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支持标准
为加强风险管理,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总投资应与申报主体经营规模相匹配,合理确定项目总投资。项目中的财政资金投入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设施菜田项目除外),其中市级财政资金投入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且最多不超过4000万元。
绿叶菜类高标准设施菜田项目的基础性设施建设内容,由财政资金全额保障;在此基础上增加的提标和提升性设施建设内容财政资金投入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其他高标准设施菜田项目财政资金投入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露地设施菜田项目由财政资金全额保障。
项目中的财政资金投入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其中:设施菜田项目区级财政承担部分由区本级财政配套;其他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实行区镇财政配套政策,区本级财政配套20%,镇级财政配套80%,外冈镇、徐行镇、华亭镇、工业区4个镇的镇级财政配套部分视项目建设质量与绩效成果等情况可申请区级专项资金补助;嘉北郊野公园的项目镇级配套部分由上海绿洲嘉北郊野公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自筹解决。
第七条 涉农重大项目
对于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中属涉农重大项目的,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报送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确定资金支持方案并报经市政府同意。涉农重大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代表农业农村领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方向,或在农业科技创新、现代种业发展、先进设施应用等方面能够打造标志性成果,达到世界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的,且项目投资总额达到2亿元(含)以上。
(2)国家及农业农村部等相关部委下达本市的重大战略任务等。
第八条 管理费用
项目设计费、招标代理费、监理费等管理费用,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的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8%计算;总投资大于2000万元的,其超过2000万元部分按不高于3%计算,除由财政资金全额保障的项目以外,上述管理费用原则上从项目自筹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九条 项目库管理
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
项目储备:应根据农业产业规划、现代设施农业规划布局和乡村振兴重点任务,优化区域内设施农业发展布局,明确产业总体发展思路、重点业态、发展路径,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工作,建立区级储备库。各镇应提前一年向区农业农村委申报项目意向,区农业农村委根据农业规划、“三农”工作重点和产业发展导向对申请入库的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区级储备库。
项目申报:各镇应根据申报要求,组织属地项目的申报工作,指导申报主体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须达到可招标、可施工、可验收的深度。项目申报前,应根据需要征求规划、环保、用地等部门意见或建议,办理相关前期手续。项目申报材料由各镇统一负责上报区农业农村委。
项目评审:经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初审,符合相关规划、立项依据充分、建设条件允许的项目进入评审程序。由区农业农村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和概算审核,评审通过的项目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备案通过后纳入区级建设项目库。
项目备案:依据项目评审结果编制年度项目投资计划,经区农业农村委党组“三重一大”讨论通过后,会同区财局报区政府审议,审议通过的项目于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分两次由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联合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项目备案和证明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实施主体、建设内容、建设地点、用地条件、资金需求、评审报告和绩效目标等内容。项目库实行动态调整,对已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定期移出。
第十条 绩效目标
各镇应结合乡村振兴工作实际和区域内产业发展需求,及时编制项目建设绩效目标建议并上报至区农业农村委。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需提前编制本区下一年度项目建设绩效目标建议,上报至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一条 立项审批
按照市下达的绩效目标由区农业农村农委会同区财政局开展立项审批工作。批复的项目必须已录入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库并具备启动实施的必要条件。立项审批情况于绩效目标下达后3个月内,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报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
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应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项目监理、财务监理、审计审价、资金和项目公示、项目验收等制度。参与项目建设的勘测设计、工程施工、监理、审价审计等单位或机构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对各自承担的技术服务、工程建设等质量负责。提供服务的相关社会专业机构实行区级统筹管理,由区主管部门确定项目财务监理。
第十三条 建设周期
项目批复下达后应及时启动建设,因故一年内不能开工的应逐级向市农业农村委报备。项目建设周期从立项批复之日起不得超过24个月,如需延期,应提前6个月按原审批渠道报批。项目延期应从紧从严审批,原则上仅可延期一次,确有特殊情况的,最多延期不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项目调整
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谁审批谁调整”的原则,办理调整事项。项目调整后,投资总额超过原批复计划部分,由建设单位自筹解决;未超过原批复计划投资的,据实按规定比例承担。
(一)项目调整内容涉及资金占总投资10%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和财务监理四方论证确认,并报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备案。
(二)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镇上报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核准:
1.建设单位发生变更;
2.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3.建设规模、工程结构、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更;
4.调整内容涉及资金占项目总投资10%以上(含10%);
5.其他规定的重要调整事项。
第十五条 项目终止
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按照“谁审批谁终止”的原则,办理终止事项。项目终止后,建设单位(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实施除外)3年内取消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申报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农业农村委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未完成整改的,由区农业农村委商财政部门核准后办理终止手续:
(一)建设单位未经申请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和目标;
(二)项目建设周期期满1年,未及时提出项目延期申请或验收申请;
(三)项目验收未通过,经整改后复验收仍未通过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予以终止项目的情形。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
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开展验收工作,由区农业农村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项目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项目验收未通过的,应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再重新进行验收。项目验收通过的,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办理项目财务决算。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整理归档项目相关资料。
第五章 项目资金与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资金安排
区财政局根据项目库情况,结合市财政下达的年度资金,同步配套本级资金安排年度预算,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与各镇级财政财力结算。各镇应及时足额落实项目配套资金。
第十八条 资金拨付
对批复的项目,区财政将项目中市和区两级财政补助资金通过区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预拨到各镇财政所,第一阶段不超过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60%;第二阶段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拨付,累计且不超过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8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清算。
第十九条 资金管理
项目资金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终止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退回已拨付财政资金。
项目建设单位是区级单位的纳入部门预算专项管理;是镇级单位的实行镇级报账制;是农业企业、合作社等法人主体的应建立项目专户专账。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按规定范围使用资金,严禁挤占挪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办理结算。
第二十条 资产管理
各镇应按照本市农业设施财政性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按照“谁投入、谁所有”原则,根据项目财务决算和投资来源界定资产权属,由各级财政投入形成的资产为财政性资产,应按照竣工项目的投资比例或投入资产的实物形态予以界定明确,属于政府或国资所有;社会主体、集体投资而形成的资产归投资方所有。各镇应切实加强资产管理,健全资产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资金,规范有序开展设施运行维护工作,发挥各项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估
各镇应对区域内都市现代农业建设项目库建设、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验收情况等进行及时总结并开展绩效自评,形成年度总结报告报区农业农村委。
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和稽查,不定期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后评估、实施项目绩效管理等工作,绩效评估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监督管理
项目建设完工后不从事农业生产,出现设施闲置、非农利用、违法建设,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各镇应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4年8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