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十四五”规划》等文件规定,持续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政策内容
(一)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用好用足市级政策资源,扩大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覆盖面。发挥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功能作用,聚焦支小支农主业,推动新增融资担保金额不低于净资产的5倍,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不低于80%,担保费率保持1%(含)以下,“湾区贷”业务进一步降费至0.5%。【责任单位:区财政局,资本管理集团】
(二)不断激发投资基金效能。支持私募股权投资发展,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增资扩股投资符合支持导向的区内实地实业型企业的,按照项目投资额分档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将投资的符合支持导向的外地企业引入我区实地经营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政府投资基金参股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成返投任务后,超额部分参照给予奖励。政策目标实现后,政府投资基金可让利提前退出。支持上海湾区科创城加强私募股权投资资源集聚,相关奖励可进一步增加。【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投资促进办,资本管理集团,相关镇(园区)】
(三)设立新质生产力专项贷款。联合银行机构每年提供“金山区新质生产力专项发展贷款”授信额度100亿元,贷款利率低于发放时同期LPR利率(含)。重点支持区内企业在实施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碳减排等重点领域的融资需求;同时支持区内专精特新、科技小巨人企业、区级及以上质量荣誉奖企业等生产经营相关融资需求。在企业正常还本付息后,按照实际贷款利息给予25%、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支持,单户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经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各街镇(园区)】
(四)持续给予企业贴息贴费支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最高给予100%担保费支持。科技履约贷在市级保费(担保费)50%的支持基础上区级再给予50%支持。创业担保贷款给予50%利息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最高给予50%利息和保险(担保)费支持。都市现代农业专项贷款最高给予80%利息和100%保险(担保)费支持。【责任单位:区科委、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市场监管局】
(五)鼓励金融机构扩大资金供给。鼓励银行机构增加信贷投放,对银行综合贡献进行评价,对排名靠前的分档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银行为区内无贷中小微企业首次发放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的,按发放额分档给予最高0.5‰首贷奖励。鼓励金融资源下沉农村,对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新设分支机构或服务网点的,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六)鼓励金融机构加快产品创新。引导金融机构围绕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开发创新金融产品,积极开展“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模式,依托《上海市转型金融目录(试点)》开展转型金融实践,积极推动开展CCER质押贷款、认股权贷款等业务创新,优化产业链供应链金融服务,在我区落地首单业务且具有推广价值、经营主体较好受益且超过10家(含)以上的,对首创度高、可复制性强的金融创新项目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七)支持保险机构加强经营主体风险保障。持续完善新一轮区级农业保险政策,进一步扩大保费支持覆盖面,更好满足农业经营主体普惠性保险需求,增强农业生产防灾减损能力,有效运用收入保险、产量保险等产品,助力推动农产品优质化、特色化、品牌化。鼓励保险机构为我区开发或引入产品研发险、产品推广险、人才创新险、营业中断险等创新险种,在一年推广期内,对购买创新险种的科技型企业,给予25%的保费支持,单个企业最高5万元。【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
(八)鼓励金融机构开展招商引资。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地方金融组织等金融机构,根据我区产业规划,提供有效招商项目信息,协助我区促成符合支持导向的实地实业型项目落地,根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实际利用外资等方面因素,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投资促进办,各街镇(园区)】
(九)深化政金企产融对接。发挥“上海普惠金融顾问金山服务枢纽”及“市担保基金上海湾区服务基地”作用,打造综合型融资服务中心,优化“一环两专”服务模式,用好“一网畅融”平台、“政会银企”四方合作等机制,联动区金联会、全区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信贷支持、财务规划、上市培育等多元化服务。鼓励区金联会积极组织金融培训、研讨、文体活动,定期开展座谈会、对接沙龙、圆桌交流等,加强产融信息共享,凝聚金融业发展合力。【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经委、区科委、区财政局、区投资促进办、区工商联,各街镇(园区),区金联会】
(十)支持金融机构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加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力度,支持金融机构运用涉企信息提高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健全风险分担机制,对银行机构向区内企业发放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贷款利率低于发放时同期LPR利率(含)的,发生不良贷款净损失时,给予20%、单笔最高50万元、单个机构最高200万元的信贷风险补偿。对区级担保机构融资担保代偿损失,按最高30%给予补偿。探索建立金融涉诉案件会商机制,加快案件立案、审理、执行,帮助金融机构回收资金,坚决打击金融领域逃废债行为。【责任单位: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发改委、公安金山分局、区财政局、区数据局、区政务服务中心】
二、附则
1.本意见适用于在金山区依法设立,符合本区产业导向,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严重失信行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经认定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经认定可列入支持范围的金融项目。
2.区级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资金纳入相关部门预算。本意见中各支持政策不与国家、本市其他支持政策叠加享受,区内同类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3.申报支持政策的企业或机构应当提交符合要求的相关材料和相关承诺事项,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或者从事金融违法等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追缴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4.本意见自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金山区关于做好专利权和商标权质押融资工作的有关意见》(金财规〔2021〕3号)、《金山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及代偿损失补偿实施细则》(金金融〔2022〕1号)、《金山区中小微企业政策性担保保费补贴实施细则》(金金融〔2022〕2号)、《金山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版》(金金融〔2022〕3号)、《金山区抗疫保险保费补贴实施细则》(金金融〔2022〕6号)相应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