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松江区委、区政府关于创新完善金融服务模式,赋能科技型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支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重点支持符合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优化支持具有科技成果转化前景、硬科技含量高的研发类科创项目落地。
第三条 财政支持金融服务模式创新,要聚焦科技型中小企业全生命周期成长路径,构建科技型中小企业从孵化培育、成长扶持到做大做强的梯次培育体系,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
第二章 支持方式
第四条 通过设立财政支持金融服务模式创新专项资金池,发挥政府资金在金融服务模式创新中的引导作用和杠杆效应,进一步赋能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第五条 支持拨投结合,打通创新孵化最后一公里。设立1亿元规模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拨投结合资金池(简称“拨投结合资金池”),重点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引领性、颠覆性技术项目转化落地,进一步创新科研成果转化孵化模式。
(一)支持长三角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拨投结合”项目。单个项目财政累计支持的研发合作资金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项目孵化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最高扶持金额1500万元。
(二)支持区级遴选的“拨投结合”项目。对单个项目累计支持的资金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项目孵化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最高扶持金额500万元。
第六条 发挥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对社会资本参与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撬动作用。坚持投早、投小、投硬,充分发挥10亿元规模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杠杆作用,重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早中期股权融资,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跟进投入。
(一)支持符合本区重点产业导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和关键核心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落地。
(二)支持优先纳入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投资考察和支持范围,原则上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直接投资的企业中,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占比不低于50%。
第七条 持续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机制。设立1亿元科技型中小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资金池,主要用于金融机构风险补偿、企业贴息贴费和金融机构奖励以及创投机构早期投资的风险补偿等,撬动金融资本参与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过程中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一)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能级提升。进一步发挥区级担保机构功能,探索市区两级政策性融资担保合作模式,推进区级“批次包”试点,缩短企业融资申请响应时间和办结时间,逐步实现“秒批秒贷”。
(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降低综合融资成本。推动“政银保担”制度创新,企业通过区内外担保机构(含融资租赁“批次担保”业务)获得信贷贷款的,给予担保费、保险费补贴和最高50%的利息补贴。
(三)支持合作银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加大合作银行风险补偿力度,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的基础上提高1%的风险代偿上限。对考核优秀的合作银行,给予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监管账户开设、政府性资金托管等财政性资金监管业务合作,以及最高200万元的业务奖励。
第八条 加大产业扶持资金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倾斜力度。统筹整合10亿元区级产业扶持资金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倾斜,助力科技型中小企业不断发展壮大。
(一)区级产业部门在现有产业扶持资金规模内,优先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立项,原则上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应不低于50%。
(二)优先纳入产业扶持资金支持范围,建设类项目向产业部门申请首款拨付比例可以提高至50%。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九条 本办法涉及的财政资金(不含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纳入区级职能部门预算。
拨投结合资金池纳入区科委部门预算,由区科委根据实际需求按年度编制预算,资金在政策期内滚动使用;
政策性融资担保资金池纳入区财政局部门预算,由区财政局根据实际需求按年度编制预算,资金在政策期内滚动使用;
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按照基金章程管理。
第十条 拨投结合资金池以项目化方式运作,经相关尽调、评审等规范流程,由区科委根据确定扶持的项目资金需求完成资金拨付。下年度资金申请前,企业应配合完成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计。拨投结合资金池支持的项目,原则上支持期内不再重复享受其他区级企业扶持政策。
政策性融资担保资金池中,风险补偿资金由合作银行向区财政局提交申请材料,区财政核实后拨付至合作银行;重点企业贴息贴费由企业根据年度申报指南进行申请,区财政局审核后拨付至企业;合作银行业务奖励由区财政局根据业务考核结果奖励给合作银行。
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按照基金管理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区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一)区科委负责落实拨投结合工作,牵头明确支持标准和范围,建立项目储备工作机制,并建设储备项目库,开展相关政策宣传;
(二)区财政局负责落实政策性融资担保工作,统筹安排本方案涉及的资金预算,定期对资金效益开展绩效评价;
(三)区经委、发展改革委、国资委等部门主要负责企业推荐以及配合做好政策宣传;
(四)区审计局负责对政策的执行情况开展专项审计;
(五)区国投公司主要负责政府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协助对接社会资本。
第十二条 切实加强资金监督管理。本办法涉及资金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执行,严禁截留和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财经纪律的行为,将追究项目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追回已拨付资金。资金使用接受各级审计监督检查,区财政部门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