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示及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聚焦服务金融机构集聚发展、推动金融改革创新、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营造金融综合生态等领域,全力发挥外滩金融集聚带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核心承载区作用,推动黄浦区金融与实体产业协同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区的金融服务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相关主体须符合黄浦区产业发展导向,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二、主要举措
(一)加强区域金融体系建设
提升外滩金融集聚带产业能级,以北起苏州河南岸、南至陆家浜路—外马路、东临黄浦江、西到河南中路—人民路—中华路—桑园街,范围面积2.6平方公里的区域为核心,辐射黄浦区全域。
1、支持持牌金融机构集聚。鼓励境内外持牌金融机构在外滩金融集聚带设立独立法人主体、功能性总部、分支机构、专业子公司、专营机构和派出机构。鼓励资产管理机构集聚。支持银行、保险、证券等各类机构在外滩金融集聚带设立专业资产管理子公司;支持商业银行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进一步完善区域内金融要素市场体系,更好地发挥金融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对各类优质金融机构,经综合认定给予不超过3000万元的产业链奖励。
2、高效便利服务各类投资机构。争取引进国家级和市级重大产业基金在区域内落地,推动股权投资市场稳定发展,大力发展创业投资,支持各类私募股权发展。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等各类优质投资性企业,经综合认定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产业链奖励。
3、完善金融机构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商业银行、保险机构等的综合金融优势,助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鼓励相关机构在中央科创区、淮海新天地进口贸易功能区、环人民广场中央商务区等重点功能区建立专营的组织架构体系、专业的经营管理团队、专用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技术手段、专门的管理信息系统,按照商业自愿原则重点支持“3+3”产业。
4、完善金融辅助产业链。积极吸引符合区域金融服务业发展导向的优质企业在黄浦区集聚发展,按照专业化、市场化方向加快发展法律、会计、审计、评级服务、投资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研究等专业服务机构,满足各类金融主体的业务创新需要。
5、鼓励建设高质量金融服务载体。支持各类主体打造建设“国际化、品牌化、专业化”的金融特色楼宇和园区等载体,发挥载体在全链条、全要素、全流程等方面的集聚作用,聚力推进金融产业延链、补链、强链,形成具有竞争力的产业链。经综合认定对相关楼宇或园区给予不超过5000万元的专项奖励。
(二)支持金融产业创新发展与对外开放
6、鼓励金融要素市场创新。支持金融要素市场提升完善金融市场定价、支付清算、风险管理等功能,提升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支持金融要素市场探索与人民币海外清算行、中资境外机构等合作,推进与在沪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打通交易、托管、结算环节,多维推进跨联互通,为境内外市场主体使用人民币创造更便利的条件。支持完善银行间市场产品序列,深化银行间标准化利率衍生品市场建设。经综合认定对优质的要素市场创新项目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专项奖励。
7、鼓励推进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创新发展。支持金融机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研发针对科技创新全链条、科技企业全生命周期的金融产品与服务;支持金融机构深耕绿色金融,加强环境、社会、治理(ESG)产品研发,支持绿色转型向低碳发展、可持续发展蜕变;鼓励金融机构拓展普惠金融服务的广度与深度,全力满足小微企业的多样化金融服务需求;支持金融机构进行有针对性的养老金融产品创新,提高养老金融市场的活跃度和覆盖面;鼓励金融机构围绕数字化转型积极开展业务创新,推动产业平台化、智能化、开放化、共享化、数字化,满足日益复杂的实体经济需求。经综合认定对相关领域的金融创新项目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专项奖励。
8、鼓励跨境投融资创新,积极吸引外资设立各类机构。支持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鼓励QFLP试点企业投向符合国家导向的产业,支持QDLP试点企业投资优质、前沿产业和项目,经综合认定对优质的QFLP试点企业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专项奖励。
(三)支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9、强化股权投资基金培育引导。鼓励培育壮大耐心资本规模,支持区属国有资本主动参与国家级和市级重大产业基金出资,强化企业与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对接,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向重点产业领域,有效满足企业科技创新企业及研发项目融资需求,以资本市场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
10、优化科创金融产品供给,畅通科技成果转化。依托中央科创区建设,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全国重点实验室和研究平台的科技成果转化,引导股权投资机构加大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支持力度。经综合认定对相关项目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专项奖励。
11、推动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依托淮海新天地进口贸易功能区建设,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提升跨境贸易金融服务的深度和广度,通过订单融资、票据贴现、支付结算、出口信用保险等业务,加大对企业跨境贸易的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服务企业跨境投资,助力优质企业进行全球投资和布局,提升全球竞争力。经综合认定对相关项目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专项奖励。
12、规范发展消费金融产品和服务。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依托环人民广场中央商务区建设,鼓励汽车金融公司、银行、保险等机构深耕消费金融细分市场,增加适应消费新业态发展需要的金融产品供给,加大对新型消费和重点领域消费金融支持。经综合认定对相关项目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专项奖励。
13、支持保险资金提供全周期金融服务。更好发挥保险资金支持实体经济功能,鼓励保险机构开发专属产品和服务,为科技型企业尤其是“种子”企业提供有效风险保障。支持保险资金通过直接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间接投资、债权投资计划等多元化方式积极开展价值投资、长期投资,对初创期科技企业和成长期科技企业提供全周期服务。
14、支持金融机构服务化解市场风险矛盾。支持不良资产处置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为化解风险矛盾开展特殊资产处置业务,经综合认定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特殊资产纾困奖励。
15、支持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服务实体经济开展期现业务,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加大对科技型、创新型和创业型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经综合认定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专项奖励。
(四)支持培育具有较强国际国内竞争力和行业影响力的金融机构
16、鼓励金融机构提升行业影响力。每年根据企业服务实体经济、产品创新、奖项荣誉、发展情况等方面的综合表现,经综合认定给予不超过5亿元的专项奖励。
17、鼓励金融机构提高核心竞争力。支持要素市场等金融基础设施、银行理财子公司、保险资管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其他产业类投资性企业等各类金融机构做大做强,经综合认定对优质主体给予不超过5亿元的专项奖励。
18、鼓励金融机构建设高水平人才队伍。支持金融机构对接中国证监会的证券、期货、基金“三位一体”境外金融职业资格认可机制。鼓励金融机构以及相关单位从境内外引进各类高层次、紧缺金融人才,建设高水平人才队伍,服务机构能级提升,经综合认定给予不超过700万元的专项奖励。对优质金融人才,给予落户、人才安居、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方面的便利服务。
(五)优化金融产业生态圈
19、推动举办金融领域高能级行业活动。支持举办各类国际级、国家级金融产业研讨、论坛等高水平交流会议,创建金融领域境内外合作平台,经综合认定给予不超过3000万元的专项奖励。
20、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支持引进一批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的“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机构,搭建“互联网+金融+知识产权”平台。鼓励金融机构发行知识产权保险和信托等金融产品,积极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健全知识产权融资机制,为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提供系统性解决方案。
21、推进金融行业标准建设。支持金融机构深度参与金融行业安全可控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及落地,积极开展技术交流,推广已有的成功实践及解决方案。鼓励金融机构主导或参与形成、修订和推广行业统一认可的标准,在标准发布后,按照《黄浦区标准化推进奖励(资助)实施意见》(黄市监规〔2024〕1号)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专项奖励。
22、构建全方位产融对接体系。积极发挥上海金融业联合会、黄浦科创投资联盟等组织的平台优势,增进行业内和行业间互动交流,将黄浦的金融集聚优势转化为实体经济发展的资源优势,构建全方位产业与金融服务生态对接体系,实现多方共赢。鼓励支持搭建路演基地,打造路演生态,构筑“政府搭台、资本赋能、企业协同、产业发展”的发展业态。
23、持续深化多方战略合作。鼓励行业协会、智库等民办非企业组织积极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服务资本市场建设、服务实体经济等领域的合作。鼓励高校入驻我区设立经济学院、金融学院或相关分校区,为金融机构提供人才储备。鼓励市场主体建立专业化、一体化的金融人才培训、认证服务机制。
24、扎实推进金融风险防控。建立健全防范地方金融风险的长效机制,注重防范化解金融领域重大风险,加强风险排查和风险应对,精准识别、及时发现、有效化解各类风险隐患,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加强金融法治建设,依托上海金融法院、上海外滩金融仲裁中心,构建调解、仲裁、诉讼有机衔接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推动金融法治环境和运行规则与国际进一步接轨。
三、保障措施
——完善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与中央金融管理部门上海派出机构和市地方金融管理局等在沪金融管理部门的合作互动与战略协同,加强全区工作统筹协调,依托区内服务企业大机制,整合力量、聚焦重点、精准施策,建设相适应的干部人才队伍,实现区域内功能布局、业态升级、综合监管、政策研究、队伍保障一体化。
——持续提升政府服务效能。提高服务覆盖率,切实提升精细化管理服务水平,对优质金融机构定期走访,加强与企业的长效沟通,了解企业真实诉求,量身定制解决方案,提高企业满意度和问题解决率,配备企业服务管家进行持续跟踪,对企业的合理诉求做到有求必应、高效响应。
四、附则
本办法由上海市黄浦区投资促进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