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本市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评议工作,减少重复浪费、促进资源共享,提高本市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查重评议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号),以及《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以下简称《共享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及范围)
本办法所称“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是指以市财政资金全额或者部分出资新购或新建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以及单台(套)价格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含自筹资金部分)的科学仪器设备。
对申请市级财政资金用于配套国家项目的,如该项目已通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评议的,本市不再予以评议,但须将评议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联合评议办公室。
第三条(评议工作准则)
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需求导向、开放共享”的原则,对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必要性进行评议。
第四条(评议组织协调机构)
本市建立市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联合评议工作协调机制,设立“上海市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联合评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评议办公室),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单位共同组成,办公室设在市科委。
第五条(申报报告编制)
申请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单位,应先编制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购置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购置建设目标的必要性,科研项目的需求程度、共享方案、购置的预算方案和实施管理能力等内容。
第六条(评议组织实施)
联合评议办公室负责制定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评议的标准、程序、方法,组织实施本市市级财政经费安排范围内的联合评议工作,并将评议结果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反馈申请单位。
市级建设财力安排的项目,凡涉及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由项目审批部门在委托项目评估时,将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购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评估。
其它市级财政经费安排的项目,凡涉及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相关单位需先送联合评议办公室对其购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作为安排项目经费的重要参考。
第七条(评议方法和内容)
收到评议申请后,联合评议办公室组织技术、经济、管理等相关领域的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对申购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及其预算进行评议。联合评议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申购单位主管部门列席评议会议。
综合评议内容包括:
(一)相关科学发展和科研需要购置仪器设施的必要性;
(二)仪器设施功能、指标的先进性、适用性、业务指标的合理性;
(三)本市现有同类仪器设施的资源状况(如分布、使用状况);
(四)申请单位现有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使用情况;
(五)新购仪器设施的安装条件、技术队伍等配套支撑保障;
(六)新购仪器设施的共用共享方案;
(七)购置经费预算的合理性;
(八)实施计划安排(供货来源、采购方式、运行经费、预期效益);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议购置:
(一)申购单位及所在地区无同类仪器设施或有同类仪器设施但其功能无法满足当前研究需要。
(二)申购单位及所在地区虽有同类设施但机时饱满(原则上年平均机时达1200小时以上),无法满足当前研究需要。
(三)申购单位及所在地区虽有同类仪器设施,但由于实验性质和条件所限不适合共享。
(四)申购仪器设施为在线仪器设施或对已有仪器设施的配套和升级改造等。
具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不建议购置:
(一)申购单位及本地区现存同类仪器设施较多且功能可以满足当前研究需要,可以通过共享支撑当前研究(一般按照现有共享仪器设施利用机时不足1200小时来判断)。
(二)申购仪器设施与本项目的研究方向不符。
(三)对申购仪器设施刻意拆分、打包或未使用规范名称。
(四)申购单位缺乏合适的专职/兼职实验管理人员、仪器设施操作人员。
第八条(评议结果)
联合评议结果作为有关部门审批购置的重要参考。经费(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优先批准在同等条件下对利用率高、共享服务工作良好的管理单位的购置申请。
经获准购置、建设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经费(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项目合同或者项目批准文件中,明确该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在满足本单位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需要的同时,向社会提供共享服务的相关要求。
有关单位对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应提请联合评议办公室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信息报送)
新购、新建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完成安装、调试验收之日起30日内,其管理单位应当按本市相关规定向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报送其名称、类别、型号、应用范围、共享时段和方式、收费标准等基本信息。新购、新建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有关信息经汇总、分类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监督制度)
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综合评议制度设计,推进完善评议管理;预算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申购仪器设施管理,督促其按规定报送相关共享信息。
第十一条(惩戒措施)
对有关单位提交虚假材料申购仪器设施或项目管理部门未按规定提交联合评议等行为,联合评议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扣减仪器设施购置预算、计入单位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等方式,予以惩戒。
第十二条(其他)
为应对应急突发事件需购置大型科研仪器设施的,可不进行联合评议。涉及国防领域大型科研仪器设施购置,不适用本办法。购置单台(套)价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主管部门要合理统筹利用仪器设施资源,减少重复购买,提高资源和资金利用效率。
第十三条(各区职责)
各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对区财政资金全额或者部分出资新购、新建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进行评议。
第十四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