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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2024-08-27 35 0

导读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区建设,推动本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区建设,推动本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实现科技高水平自立自强,根据《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部门)

  嘉定区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委)是嘉定区企业技术中心体系建设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组织申报、评价管理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培育等工作。

  各街镇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企业开展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做好有关监督、督促等工作。

  第三条(基本条件)

  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区依法注册的企业;在本行业处于领军地位,具有一定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主要产品和服务符合上海市和本区产业发展导向;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先发展汽车“新四化”、集成电路、生物医药、在线新经济和未来产业。

  (二)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管理机制完善,能持续支撑企业技术创新;能创造运用知识产权,积极布局专利发明,构建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开放式创新体系,在前沿科技、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方面开展联合攻关,开展产学研用协同创新。

  (三)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

  (四)有较高且持续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能力在同行业中处于优势地位;聚焦国家和市场重大需求领域,在基础性、通用性、前瞻性技术领域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五)技术创新绩效显著,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品牌;在本行业发挥技术引领和促进作用,深度参与市场合作和竞争。

  (六)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两年内(自申请截止日起前两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项。

  第四条(指标要求)

  申请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应当达到以下指标要求:

  (一)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500万元(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低于300万元),且占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二)企业上一年度拥有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原值和研发软件购置费不低于500万元(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低于300万元);

  (三)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人员不低于30人;

  (四)申请年度前的三个年度内,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取的知识产权不少于3件(含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医药制造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取的知识产权、获得的临床试验许可、药品注册证书等),且上一年度必须有专利申请。

  第五条(申报材料)

  申请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应当递交如下材料:

  (一)嘉定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

  (二)嘉定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表;

  (三)嘉定区企业技术中心自评证明材料;

  (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五)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第六条(申报通知)

  嘉定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申报时间以区经委发布的具体申报通知为准。

  第七条(申报程序)

  申请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根据申报通知进行网上填报。各街镇对企业申请材料的一致性、合规性进行初审后,报区经委。

  第八条(评审程序)

  区经委对申请材料进行系统打分和专家评审。根据综合评审情况,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复核过程中,可以要求企业对相关情况进行陈述、答辩或者实地考察。

  第九条(公示和颁证)

  经审核确定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由区经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由区经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公示期结束后,由区经委发布最终认定的嘉定区企业技术中心名单正式文件,向获得认定的企业颁发嘉定区企业技术中心铭牌。

  第十条(评价考核)

  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三年开展一次评价工作,具体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工作要求由区经委另行发布。

  嘉定区内已有国家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不再参加嘉定区企业技术中心年度考核评价。对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自动保留嘉定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资格,并按要求参加嘉定区企业技术中心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评价材料)

  开展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应当递交如下材料:

  (一)嘉定区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

  (二)嘉定区企业技术中心自评证明材料;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四)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评价程序)

  开展嘉定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的企业,应当按照考核评价工作通知要求,向区经委提交评价材料。区经委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进行核查、计算、分析等,得出评价结果,并将结果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评价结果)

  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70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70分(不含70分)为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评价结果优秀的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推荐申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良好和及格的企业技术中心,由所属街镇负责指导和督促加强技术中心建设;评价结果不合格的企业技术中心,由区经委撤销其资格。

  第十四条(变更)

  嘉定区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名称、重组等重大变更,需向区经委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变更:

  (一)《嘉定区企业技术中心变更申请表》;

  (二)企业登记主管部门决定予以变更登记材料;

  (三)企业营业执照以及原企业营业执照;

  (四)企业变更决议、决定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第十五条(撤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嘉定区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结果不合格;

  (二)未按时递交评价材料;

  (三)企业被依法终止;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企业违法并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六)企业发生重大变化,不满足企业技术中心条件;

  (七)提供虚假材料。

  因上述情况被撤销资格的,企业自被撤销资格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十六条(信息公开)

  区经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奖励措施)

  对经认定的嘉定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经市主管部门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八条(资金管理)

  奖励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统一纳入区经委部门预算,按照有关流程拨付。

  第十九条(法律责任)

  区经委将依法记录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过程中的失信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失信信息提供至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二十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嘉定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嘉经〔2017〕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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