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知识】一文梳理企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常见误区
导读
误区一 企业发生的各类型捐赠支出均可以税前扣除1.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公益性社会组
误区一 企业发生的各类型捐赠支出均可以税前扣除
2.企业直接向受赠人提供的捐赠支出、非公益性捐赠支出等不得税前扣除。
误区二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均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1.限额扣除: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全额扣除: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误区三 超出扣除标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后续年度不得扣除
在限额扣除中,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误区四 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时,采用资产账面价值作为捐赠额,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等相关支出,均放入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 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上述费用未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误区五 企业无需留存相关捐赠票据 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企业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