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好商标评定管理办法(修订版)
导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更好地打造上海的“四大品牌”,上海市商标品牌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组织开展上海好商标的评定工作。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更好地打造上海的“四大品牌”,上海市商标品牌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组织开展上海好商标的评定工作。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上海好商标(以下简称“好商标”),是指为公众知晓,在本市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依照本办法规定予以评定的本协会会员所持有的商标。
第三条 (评审委员会)
本协会组织设立上海好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好商标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的委员由有关部门、单位推荐的人员组成,具体包括:
(一)有关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的代表;
(二)经济、法律、知识产权等领域的专家;
(三)主要媒体代表;
(四)有关部门的代表。
评审委员会的委员产生方式、任期以及评审规则,由本协会制定,并向会员公布。
评审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本协会指定的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第四条 (基本原则)
好商标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
好商标的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鼓励会员依法申请商标注册,提高商标知名度,打造品牌,争创好商标。
第五条 (责任主体)
好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所使用好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可靠、安全,并不断完善商标使用和管理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好商标评定
第六条 (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商标注册人可以申请评定好商标:
(一)商标注册人是本协会会员;
(二)商标权属无争议,在中国境内注册满2年,或注册未满2年但实际使用满3年,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或服务可靠、安全,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销售额、利润、税金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五)商标注册人和使用人已建立商品质量投诉和纠纷处理制度且运行良好;
(六)商标注册人已建立商标使用和管理制度且运行良好;
(七)商标注册人和使用人近3年无严重违法行为,且企业信用信息体系无不良记录。
非营利性质的商标注册人申请评定好商标,不适用前款第(四)项规定。
第七条 (提出申请)
协会在每年年初发布公告,明确当年好商标申请的期限、申请受理等事项。
会员申请评定好商标,应当提交评定申请书和证明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 (受理审查)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好商标评定申请的受理、审查工作。
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限期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九条 (核实情况)
评审办公室应当在收到递交的申请材料后3个月内,对评定申请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调查核实情况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及消费者代表的意见。
第十条 (网络投票)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网络投票,客观反映商标品牌公众知晓度。
第十一条 (集中评审)
评审委员对评定申请材料进行集中评议和表决。
出席评审的委员人数应当占评审委员会委员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并以无记名表决产生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评定申请经占出席评审委员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认定为好商标。
第十二条 (书页承诺和回避)
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签署承诺书,严格遵守评审规则等工作规范,保守申请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评审的过程信息。
出席评审的委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申请回避。评审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决定;评审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评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认定结果公示)
评审委员会应当依据评审结果,发布拟认定好商标的公示。
自拟认定好商标的公示发布之日起7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办公室提出异议,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评审办公室接到异议及证明材料后,应当在30日内调查核实,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 (认定公告和证书)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评审委员会认定异议不成立的,由本协会依据评审结果,认定好商标,并发布认定公告、颁发好商标证书。
好商标认定证书应当载明商标注册人名称、经认定的商标以及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有效期等事项。
第十五条 (有效期)
经认定好商标有效期为3年,自认定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延续和转让)
好商标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好商标所有人可以向本协会提出延续申请。
好商标所有人在认定有效期内转让其注册商标的,受让人应重新申请认定好商标,且应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
申请延续好商标、重新申请评定好商标的条件、程序、有效期等,适用本章第七条至第十五条规定。
第十七条 (免费评定)
评定好商标协会不收取费用。
评定过程中产生的第三方服务费用及培训宣传等活动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三章 好商标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 (好商标使用规范)
好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可以在认定的商品和服务(以下称“好商标商品和服务”)包装、装潢、广告等载体上使用“上海好商标”的字样和标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上海好商标”的字样和标识。
第十九条 (变更注册事项的备案)
好商标所有人依法变更商标注册事项的,应当自核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报本协会备案。
第二十条 (好商标名录)
本协会编制发布上海好商标名录,并将名录推荐给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纳入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并抄告本市及外省市相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品牌委员会成员)
经认定的上海好商标单位成为本协会品牌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二条 (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好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存在违法违规情况,可以向本协会投诉、举报。
有关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好商标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书面告知本协会。
第二十三条 (好商标商品质量跟踪)
本协会应当定期收集相关部门、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关于好商标商品质量信息,有重点地开展好商标商品质量跟踪调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督促好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及时整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好商标的撤销)
好商标所有人、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审委员会审定,由本协会撤销该好商标,并予以公告:
(一)消费者投诉集中的、未妥善处理的;
(二)违规使用“上海好商标”的字样、标识,或涂改、出借评定证书等证明文件的;
(三)提交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好商标评定的;
(四)因好商标商品质量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发生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六)自动退会、因故被取消会员资格、商标转让给非会员单位的。
好商标因前款第(一)、(二)项原因被撤销的,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评定好商标;因前款第(三)、(四)、(五)项原因被撤销的,不得重新申请评定好商标。
评审委员会对是否撤销好商标存在重大争议的,可以决定设立观察期,由评审办公室进行跟踪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的责任)
评审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协会撤销其委员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利用参与评审工作,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违反回避、保密等工作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审活动的。
第二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4年3月2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