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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推进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科技创新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4-12-19 12 0

导读

为贯彻落实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根据《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关于加快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上海市崇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

为贯彻落实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根据《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关于加快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上海市崇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所确定的建设要求,把科技创新作为引领崇明高质量发展的第一动力,抢占经济发展新赛道、推进崇明“五新经济”发展,全力建设生态美丽幸福、宜居宜业宜游、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崇明。



第一章 促进科技创新资源集聚

第一条 【建设技术平台】鼓励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各类企业在崇明建设符合国家创新战略和崇明生态产业导向的研究院、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功能转化平台等各类科技研发载体,为崇明生态经济发展提供公共科技服务。经评定为国家级的,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经评定为市级的,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条 【汇聚张江崇明园】鼓励国内外科技企业注册或落户张江崇明园(智慧岛园区、长兴海洋装备园区、工业园区、富盛园区中纳入张江崇明园区的区域),根据《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享受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各项优惠政策。对承担张江专项发展资金项目的单位,区财政按照张江专项资金的要求给予适当配套资助。

第三条 【发展产业集群】鼓励国内外科研机构和各类企业,围绕集成电路、人工智能、5G应用、海洋科技、生态治理、碳中和示范等六大产业领域,开展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或产业集群建设。被认定为市级以上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或产业集群的,给予100万元资助;被认定为区级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或产业集群的,给予50万元的资助。

第四条 【引进外智服务】鼓励国内外专家和院士在崇明进行生态技术研究。凡经评审公示通过列为“崇明区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实体企业,可享受不超过20万元的生态科技项目资金资助;凡经评审公示通过列为“上海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实体企业,可享受不超过30万元的生态科技项目资金资助。

第二章 优化科技创新创业环境

第五条 【支持创新载体】鼓励和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留学生创业园等创新载体建设,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新认定或备案的国家级创新载体给予100万元的资助、市级创新载体给予50万元的资助、区级创新载体给予15万元的资助。在上述创新载体实际运营满1年后再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5万元的建设费(含孵化用房改造费、创业孵化基础服务设施购置费、房租费用、网络费用、贷款利息等)补贴。

第六条 【房租补贴】对认定或备案为区级以上创新载体给实体企业使用的办公用房进行房租补贴,按照每天每平方米1元的补贴标准、给予期限为3年的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第七条 【活动补贴】支持举办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科技企业专项培训等创新创业的活动。经审核或认定,给予创新载体实际支出金额50%的补贴,每个创新载体每年累计不超过30万元。

第八条 【扶持企业发展】对认定或备案为区级以上创新载体内的项目,如一次性获得200万元(含)以上投融资,给予创新载体每项5万元的创业辅导奖励,每个单位每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

第三章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九条 【引进科技成果】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将科技成果在崇明实施转移转化。崇明的实体企业联合高校或科研院所共建产学研用长效合作机制,签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合同,并在崇明区域内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可申请不超过20万元的区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助。

第十条 【提供科技服务】单位将自有的仪器设施设备加盟到上海市公共研发服务平台中,为社会提供公共检测、项目试验、成果转化等公共服务的,除市级资助外,区财政按照市科委核定的“科技创新券”金额标准给予1:1比例的资助,每个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一条 【使用科技创新券】企业使用上海公共研发服务平台提供的科学仪器设施和研发服务,获得上海市科技创新券资助的,除市级补贴外,区财政按照市科委核定的“科技创新券”金额1:1的比例给予资助,每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 【科技融合发展】积极鼓励将非涉密的先进军用科技应用于崇明生态建设,推进融合发展。将先进军用科技成果在崇明实施转化或崇明企业积极参与军用技术研发创新的,可申请不超过20万元的区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助。

第十三条 【培育服务机构】积极鼓励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服务的科技中介机构在张江崇明园内建立科技中介、科技金融、企业信用、知识产权等各类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促进科技成果在崇明实施转化。对建立相关公共服务平台并经认定备案的项目,给予实体落地的运行单位不超过100万元的平台建设支持费用;对经认定的服务项目,给予服务金额的30%的扶持,每年扶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四章 促进科技企业创新发展

第十四条 【创新资金扶持】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对获得市级科技创新资金支持的企业,给予上海市科技创新资金扶持金额的1:1的配套资助。

第十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科技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为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5万元的资助,其中实体入驻崇明的企业给予20万元资助,有效期满后重新认定的,不予资助。同时,鼓励乡镇、园区结合实际,另行支持。

第十六条 【科技小巨人】鼓励科技企业申报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凡通过认定并验收合格的企业,按照市科委扶持资金标准给予1:1配套资助。对通过认定并验收合格的市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资助,对通过认定并验收合格的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第十七条 【创新卓越发展】鼓励符合崇明生态发展要求的企业申报市级卓越创新企业,对通过认定的市卓越创新企业,按照市科委扶持资金标准给予1:1配套资助。

第十八条 【科技进步奖励】对注册并纳税在崇明区并获得国家级、市级科技进步奖励的企业给予1:1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五章 推进数字化转型

第十九条 【支持新基建】对在崇明开展光纤网络、无线移动通信网络等信息基础设备建设并利用信息技术在绿色农业、生态旅游、智能制造、信息惠民、城乡治理、碳中和示范等特色产业与重点领域进行数字化应用的企业,可申报不超过50万元的“数字崇明”项目。

第二十条 【鼓励两化融合】鼓励数字产业企业应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相关技术改造崇明传统工业,提升企业的生产、管理、技术、销售等环节的综合能力,对获得市级两化融合或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扶持。

第二十一条 【支持公共平台】支持企业应用“互联网+”和“生态+”等模式开展行业公共服务、电子商务、网络直播、5G应用、生态服务、碳中和示范等平台建设,改造和提升崇明传统产业,形成新产业、新业态。每年度,对平台中新增的收费会员所发生的应用服务费的25%给予资金支持,每个平台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二条 【支持数字应用】鼓励企业应用信息技术开展森林资源、鸟类资源、湿地资源、生态环境综合保护工作,推进数字农业、数字教育、数字健康、数字养老、数字就业、数字住宅、数字家居、数字交通、文化创意、体育休闲、低碳旅游、碳中和示范等领域的发展,对应用数字技术在崇明实施的企业,可申报不超过50万元的“数字崇明”项目。

第二十三条【支持数字载体】支持数字花卉、数字园区、数字农场、数字湿地、数字村庄、数字商圈等“数字崇明”载体建设,对被列入市级试点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金资助。

第二十四条【支持数字产业】支持企业申报上海市数字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对被列入市级项目的,按市级项目资金的金额给予1:1的配套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崇明注册纳税的企事业单位、专业合作社、民非组织等单位。个人和其他非独立法人除外。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产业人才,按照相关区级人才扶持政策予以扶持。本办法扶持项目如与人才或其他扶持政策重复,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管理机制】对国家级和市级所确定的科技项目,由上级部门评定,区级落实配套;对区级的科技项目,由区科委出台相关操作细则,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评审把关。区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对本办法支持的各级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服务,并会同区财政局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于重点和重大项目,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绩效评价。本办法所涉及的扶持资金按照区与乡镇(公司)财政管理体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信用监督】在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内存在重大司法、行政负面信息记录的企事业单位,不予政策扶持。扶持对象如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扶持资金,一经查实,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格并追缴资金。失信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

第二十八条 【实施期限】本办法自2022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1231日。本办法由上海市崇明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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