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评审表彰办法》的通知
导读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评审表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0日 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评审表彰办法 第一章 总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评审表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0日
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评审表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增强全民创新意识,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促进本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水平保护和高效益运用,加快打造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高地和国际知识产权中心城市,根据《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以下简称“创新奖”)的申报、推荐、评定、管理和宣传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奖项设置)
创新奖为市级表彰项目,包括创新奖(创造、保护、运用)和创新奖(专利一等、二等、三等)。
创新奖(创造、保护、运用)不分等次,每项不超过3个,由上海市政府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颁授。创新奖(专利一等、二等、三等)每项分别不超过5个、15个和25个,由上海市政府颁授。
创新奖每3年评审一次。
第四条(奖励和评审原则)
创新奖表彰本市在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等方面具有突出成就的企事业单位和优秀的专利项目,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评审表彰委员会及其职能)
市政府设立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评审表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表彰委员会”),负责创新奖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审议拟获奖单位和拟获奖专利项目及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评审表彰委员会组成人选由市知识产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评审表彰办公室及其职能)
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评审表彰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表彰办公室”)为评审表彰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知识产权部门,负责创新奖申报、推荐、评审、监督等相关规则的制订和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及相关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评审专家组及其职能)
评审表彰办公室根据评审需要,在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科技和文化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部门、单位中遴选有关方面专家和学者,报请评审表彰委员会同意后组成若干评审专家组。
评审专家组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规则对申报项目进行专业评审,提出各奖项拟获奖建议名单。
第二章 申报要求和评定条件
第八条(创新奖(创造、保护、运用)申报条件)
申报创新奖(创造、保护、运用),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当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良好;
(二)未获得过创新奖(创造、保护、运用)表彰;
(三)申报单位只能选择创新奖(创造、保护、运用)中的1个奖项进行申报。
第九条(创新奖(创造)的评定条件)
创新奖(创造)授予在知识产权创造方面有突出成就、高价值知识产权产出成果丰硕的企事业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在关键技术上取得重大突破,拥有核心技术和关键产品上的自主知识产权;在创作方式和内容表达上持续创新,拥有文学艺术价值高、社会认知度高的原创作品;
(二)建立持续创新机制,研发和知识产权投入及高质量、高价值知识产权产出持续增长;
(三)专利布局广泛合理或者版权资源丰富优质,以知识产权为手段打造核心竞争力,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
第十条(创新奖(保护)的评定条件)
创新奖(保护)授予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建立有效保护机制、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保护成功案例的企事业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健全的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和纠纷应对机制;
(二)创新保护机制,综合运用知识产权保护手段,解决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突出问题;
(三)拥有专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团队,知识产权保护成功案例在国内外引起广泛关注并产生重大影响。
第十一条(创新奖(运用)的评定条件)
创新奖(运用)授予知识产权运用能力突出、成效显著的企事业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过转让、许可、作价投资、融资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转化,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熟练运用知识产权分析手段,开展专利导航、高价值专利培育等工作;多渠道推广和传播优秀作品,开展版权贸易等工作,提升版权产业经济贡献率和文化影响力;
(三)创新知识产权运用手段和机制,促进知识产权价值实现,提升知识产权综合效益。
第十二条(创新奖(专利一等、二等、三等)申报条件)
申报创新奖(专利一等、二等、三等),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当是在本市注册或者具有本市户籍、居住证的专利权人;专利权人为多个时,应由其中一个专利权人作为申报主体,并经全体专利权人同意;
(二)申报专利项目未获得过中国专利奖或者创新奖或者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表彰;
(三)专利权有效,在申报截止日前无法律纠纷;
(四)相同专利权人参评项目不超过2项。
第十三条(创新奖(专利一等、二等、三等)的评定条件)
已获得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权的专利,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被授予创新奖(专利一等、二等、三等):
(一)在申报截止日期之前(含截止当日,以授权公告日为准)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含已解密的国防专利,不含保密专利),具有较强的权利稳定性,专利文本质量优秀;
(二)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新颖,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对解决本领域关键性、重要性技术问题的贡献程度大;外观设计专利的形状、图案、色彩设计独特,在产品所属领域有突出的设计要点;
(三)该专利已自行实施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对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发挥重要作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相关产品已获得专利产品备案证明;
(四)具有比较完善的保护措施。
第三章 申报评定
第十四条(申报通知)
评审表彰办公室应在有关媒体、网络等公共媒介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申报时间和要求,公开评审程序和评审规则。
第十五条(内部公示)
单位和专利权人在申报创新奖前,应在本单位和该专利权人所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择优推荐)
创新奖实行推荐制度,相关候选专利项目、单位(以下统称“候选对象”)由符合以下要求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推荐者”)向评审表彰办公室推荐:
(一)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各区政府可推荐候选专利项目和候选单位;
(二)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可推荐候选专利项目,且同专业领域的两名院士可联名推荐1项本专业领域的候选专利项目,每位院士限推荐一次。
评审表彰办公室在发布申报通知时,可以根据创新奖奖励数量,综合考虑本市产业特点、现行有效专利数量和分布情况等,明确推荐名额分配情况。
第十七条(推荐审核)
各推荐者应对申报单位或者申报专利项目的参评资格、申报材料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并对拟推荐候选对象进行公示。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推荐的候选专利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申报主体所在区政府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形式审查)
评审表彰办公室应对候选对象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等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申报奖项类别、技术领域等进行汇总分类,根据分类情况组织相应的专家评审组进行初评和复评。
第十九条(初评、风险筛查和复评答辩)
评审表彰办公室应按照相关规则,组织评审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候选对象进行投票、打分,初步筛选出符合获奖条件的候选对象。
对通过初评的候选专利项目,评审表彰办公室还应对相关专利进行检索和分析,对专利权被无效的风险进行筛查和评估,筛查结果的引用规则由专家评审组合议确定。
初评和筛查结束后,由专家评审组对通过初评和筛查的创新奖(创造、保护、运用)的候选单位和创新奖(专利一等)的候选专利项目进行复评,提出获奖单位、获奖专利项目和奖项等级的建议。
第二十条(审议拟获奖名单)
评审表彰办公室应将形式审查、初评和复评情况、授奖建议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创新奖(创造、保护、运用)获奖名单的确认意见向评审表彰委员会报告。
评审表彰委员会应召开全体会议,对拟获奖建议名单进行集体审议,提出拟获奖名单。
第二十一条(公示及异议处理)
评审表彰办公室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将拟获奖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于公示期内收到的异议,评审表彰办公室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建议报评审表彰委员会。
评审表彰委员会根据异议核实情况作出处理决定。评审表彰办公室应在15日内将处理决定通知异议方、申报方和推荐方。
第二十二条(表彰奖励)
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完毕后,评审表彰办公室将拟获奖名单报市政府,由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创新奖(创造、保护、运用)由上海市政府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颁发奖牌和证书。创新奖(专利一等、二等、三等)由上海市政府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三条(奖金使用规则)
对获得创新奖(专利一等、二等、三等)的专利项目,奖励资金在上海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奖金统一拨付至申报主体,获奖专利项目涉及多个专利权人的,奖金分配由专利权人自行协商。
获创新奖(专利一等、二等、三等)的专利权人,应将部分获奖奖金用于奖励获奖专利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及对该项专利技术实施和奖项申报与答辩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按照不少于40%的比例,奖励获奖专利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二)按照不少于20%的比例,奖励对该项专利技术实施和奖项申报与答辩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四条(宣传)
本市鼓励通过多种形式对获奖的单位和专利项目开展宣传,弘扬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的良好环境,激发知识产权创新创造活力和热情。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保密和回避制度)
申报单位或者个人应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保密的信息。参与创新奖评审的相关人员,应保守知悉的商业秘密和其他应保密的信息,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与申报单位或者个人有利害关系的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到公正评审情况的,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六条(推荐者违法行为处理)
推荐者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创新奖、情节严重的,由评审表彰办公室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候选对象违法行为处理)
候选对象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影响创新奖推荐和评审公正性活动的,由评审表彰办公室取消其参评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评审专家违法行为处理)
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泄漏评审情况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评审表彰办公室报请评审表彰委员会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获奖者违法行为处理)
获奖者以剽窃、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创新奖的,由评审表彰办公室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信用管理)
对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受到处理的个人、组织,市知识产权部门应依法将相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处理)
市知识产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创新奖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其他参与创新奖工作的人员在开展评审、监督和日常管理等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有效日期)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