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商标 |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商标法》的“前世今生”


导读
1902年中英谈判《商船条约续签》时,英国强烈要求中国制定商标保护法。此后,中美、中日等国在《商船条约续签》中也加入了类似条款。为履行上述不平等条约的规定,1903年,清政府设立商务部,简称商部。清政府计划在
1902年中英谈判《商船条约续签》时,英国强烈要求中国制定商标保护法。此后,中美、中日等国在《商船条约续签》中也加入了类似条款。为履行上述不平等条约的规定,1903年,清政府设立商务部,简称商部。清政府计划在商务部内部设立大清商标登录局,并派商务部官员陶大均办理此事。1904年,清政府根据英国人赫德代拟的商标法规条文制定了《商标注册试办章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商标法规,为我国商标法制的发展开辟了道路。
《商标注册试办章程》为我国未来的商标立法提供了较为完整的蓝图。
1923年5月3日,北洋政府颁布了中国商标法律史上第一部内容完整的商标法律《商标法》。这次颁布的《商标法》,是根据此前20多年来在华外商多次催促中国政府制定商标法律、保护他们在华商标专用权及国内工商业的发展需要而制定的。但《商标法》一经颁布,立即遭到英、美、法等国的激烈反对,其中尤以英国为甚。从1923年下半年开始至1924年初,反对之声此起彼伏,日趋激烈。这些国家多次向中国政府提出抗议,成为当时的重大外交事件。
后来,在1930年,在总结国内商标法实施经验和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南京民国政府制定了新的《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与北洋政府的《商标法》相比,其实质性内容没有实质性变化。
1935年和1940年,南京国民政府应民营工商企业的要求,修改了《商标法》商标注册的要求,使商标的构成要件、商标专用权的范围、保护程序更加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当时的发展。1949年后,中国台湾地区一直沿用该法,并多次修改。